2009-11-16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非正常上访与非正常权利
非正常上访自然是与正常上访相对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解释,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信访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或者不以法定方式向政府反映诉求、意见的,就属于非正常上访。《信访条例》把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涉奥场所(包括分赛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都列为非正常上访。
然而,现在我们看到,某些地方对非正常上访的划分,有扩大化之嫌。例如,日前深圳市发布了一个 《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了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信访行为为非正常上访,它们属于政府打击之列,其行为实施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予以劳动教养。
深圳的这一纸规定,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事实上,类似深圳之规,有些地方甚至制定得更严厉,把县领导的住所都列为非正常上访的范围而严加限制。在目前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告洋状”以及过激上访、自残式上访等有越来越严重趋势的情况下,规范上访形式,维护社会秩序有其必要性,然而,借着规范,随意限制上访的范围和途径,采用高压手段打击上访人,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激化矛盾。
笔者注意到,深圳对出台这一规定的解释是,有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采用超出正常信访活动范畴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会影响社会稳定。客观而言,在一些上访户中,的确存 在这种心态。由于地方政府在处理上访案件中的机会主义态度,甚至企图用小恩小惠来诱使上访人放弃上访,因而在有些地方出现谁闹得最凶,影响最大,事情反而容易得到解决的情况。但是,抱着这种心态的上访户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上访的人是因为正常上访途径解决不了,而不得不采取一种激烈的方式。退一步而言,假使一些非正常上访中出现过激行为,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有法律去审判。现在许多地方出台禁止非正常上访的规定,这就等于把判定非正常上访的权力交给行政,不经法院的审判,就直接剥夺了人们上访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信访局原局长周占顺曾表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能够解决而不给解决,充分暴露出了人们为什么要进行非正常上访的原因,这就是,非正常上访并不是上访者造成的,而是由某些政府造成的。
政府的因素,我想除了信访机构的权力有限,信访工作人员作风有问题外,更根本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未能严格依法行政,司法体系不够独立,法律没有得到足够尊重,矛盾不能用法律的方式得到化解。因此,上访人希望通过权力来纠正错误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
从实际看,一些上访案件要想立案查处,须得到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的支持。如果主要领导在上访者的材料上有批示,有关机构就能立案查处。如果得不到主要领导的批示,上访人提交的材料就只能一级一级向下批转。引起主要领导重视和批示的最好办法,当然是造势,有了声势,领导就能注意并且重视。这是非正常上访越来越多的根源。
因此,如果不改变此种不正常的权力运用方式,完善上访立案程序,想靠专政的强力来迫使人们去进行所谓正常上访,在民众权利意识提高的今天,很可能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