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中的大局观

2009-12-23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当前的重庆,打黑风暴如火如荼,成果丰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打黑过程免不了出现不和谐音,某些律师违反执业纪律,不务正业热心勾兑。缘于此,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说:“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某些律师不缺聪明才智,不缺铁嘴铜牙,不缺对法律条文的谙熟,就缺德。从这个角度来说,特别强调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有其现实针对性的。然而,要求律师“顾大局”,似乎有误导之嫌。

  所谓的顾大局,就是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体。很多时候,提倡顾大局,无可厚非,但顾大局的口号,在律师界行不通。要求律师顾大局,言外之意,就是为了大局,不妨牺牲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律师果真如林育均所说,顾起 “大局”来,哪一个被告会信任律师,把辩护权放心地交给为了“大局”不惜牺牲他们权利和利益的律师呢?

  一个律师,如果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辩护,竭忠尽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起码的职业要求。在律师眼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高于一切,某种程度上,律师就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因此,我们在欢呼律师为弱势群体说话的时候,也应该理解他们为罪犯辩护,只要他们不乱收费,不贿赂法官,不违法“捞人”,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这个角度来看,运用法律,为当事人说话,是律师最大的大局。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的就是全体公民在法的状态下生存。律师援引法律为当事人辩护,即是法的生存状态的一种。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的背景下,顾大局往往就是服从领导,把领导的意志当做自己的方向,把领导的表情当做自己的心情。这和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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