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5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
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
4.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选举制度
1.选举的保障
(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2.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组织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4)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五)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以下事项进行管理: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