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之刑法部分一
2010-05-17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一、刑法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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