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2010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开始时间:8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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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情况,分类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者,方可按笔试成绩排序进入面试。
面试
1、确定入闱面试人员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以下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4:1。报考专科试点班、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计划数在5人及以下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3:1;计划数在6人到10人之间时,报考比例不低于5:1,面试比例为2.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报考比例不低于4:1,面试比例为2:1。
确定面试人员时,先根据职位实际报考人数和对应的报考比例计算出第一批可以完成的计划数,再乘以这一计划数对应的面试比例,即为第一批可入闱的人数。然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第一批可入闱人数范围内,确定第一批入闱面试人员。
按此办法,报考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第一批无人可以入闱,全部面试人员需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5人但未达到本职位规定报考比例的职位,或报考人数已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但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第一批入闱只产生一部分面试人员,不足人数通过调剂产生;报考人数达到规定的报考比例且笔试合格人数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职位,全部面试人员都在第一批产生,无须进行调剂。
确定面试人员时,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
2、网上公开调剂
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开调剂。凡笔试达到合格线,但尚未入闱面试的人员,如符合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均可在网上自愿重新报名参加调剂。调剂报名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面试人员。调剂后仍达不到规定面试人数的职位,则相应调减培养计划。
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为:面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该职位参加面试人员最低分数(调剂职位还需公布调剂入闱人员最低分数)。
3、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将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须提供毕业证、报名表、准考证、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按规定在本职位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4、面试、体能测试
面试的组织实施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及《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赣人社发〔2010〕6号)执行。面试时间为2010年9月,具体时间和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时还需进行体能测评(特警职位体能测评时间为笔试前)。体能测评标准分为两类:特警职位按照《考录特警人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赣公字〔2005〕98号)执行(必须四项达标为合格);其余公安民警职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其中二项或三项达标为合格,具体见招考职位表)。合格者方能按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
考生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百分制)之和。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其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34号)及招考职位表中注明的要求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招录职位体检前考生提出放弃出现的空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后,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省有关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学生合格毕业后,到定向单位报到,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有关要求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处:0791-6242794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91-6242466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791-6386265
省法院政治部:0791-6245811
省检察院政治部:0791-8325359
省公安厅人事处:0791-7288819
省司法厅人事处:0791-6217319
2、考务、技术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中心:0791-6371585
省高招办研究生科:0791-8675334
3、监督举报电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0791-6386232
省教育厅监察室:0791-629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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