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十三)

2011-01-28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36.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    )

  A.一审庭审结束前

  B.法庭辩论终结前

  C.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状时

  D.一审庭审开始前

  37.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追加或变更被告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D.决定合并审理

  3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该委托行政机关

  B.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C.该委托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为共同被告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36.  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43 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37.  A。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 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A 项应选。B 项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0 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法院准予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须原告同意。故 C 项不选。人民法院针对共同诉讼,而决定合并审理的,也不需征得原告同意。所以 D 项也不选。

  38.  A【解析】:详见《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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