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一)

2011-02-22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59.张某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下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指定他的配偶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行为能力,应当指定张某的父母为其财产代管人

  B.如果张某只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的儿子为财产代管人

  C.如果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D.如果张某的母亲已经死亡,父亲又嗜酒好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张某母亲生前的一位好友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

  60.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59.  B。【解析】:《民法通则》第 21 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通意见》第 30 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 21 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60、A【解析】: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另《民通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这也是从无因管理的制度目的考虑,以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B、C、D 正确,不选。


  推荐阅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