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四)

2011-03-07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66.张、张乙、张丙三人各出资 20000 元、30000 元、25000 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67、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权法》,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必须(    )
  A.经业主委员会 1/2 以上的业主同意
  B.  经业主委员会 1/2 以上的
  C.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2 以上且占总人数 1/2 以上的业主同意
  D.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3/2 以上且占总人数 3/2 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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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B。【解析】:《物权法》第 103 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 103 条的规定本题选 B。
  67.  C。【解析】:《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题中,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属于上述第四项范围,故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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