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
2012-06-30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2012年江西省招警考试将在下半年进行,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
A.5年以上10年以下
B.3年以上10年以下
C.3年以上8年以下
D.1年以上5年以下
3.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4.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5.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江西公务考试网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条竞合的含义。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交叉的情形。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在本题选项CD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显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根本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对向关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钱某等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在本题中,钱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仍只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不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本题中,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重大事故,显然构成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继续犯的本质。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关键特征在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这也是继续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关键区别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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