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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闹得沸沸扬扬的“青岛大虾门”,疑似出了姐妹篇——“哈尔滨天价鱼”。江苏游客陈先生称,大年初二被导游带进了哈尔滨某景点附近的一家餐厅,结果发现鱼的价格只有398元(鳇鱼)和298元两种。之后,他们点了三条鱼。结账时,竟然高达1万多元,其中鳇鱼为5731元(共消费14.4斤)。陈先生认为店家写多了斤两,存在“宰客”行为,双方发生争执。
按陈先生的说法,突然店里冲出十几人逼他们付账,老人被打。报警后,民警没有妥善处理,称“解决不了,就要先拘人”。陈先生无奈付钱,之后在网上讨说法,并晒出了自己受伤的照片。而店家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这是“明码标价”。
客观地说,目前事件的关键信息还没有得到核实,“宰客”和“明码标价”都是一面之辞。但是,可以明确事件责任的“争议点”在哪,这也是黑龙江当地应该向公众披露的。
首先,“明码标价”不代表就没有欺诈行为,诚信经营应该包括公平计量、如实提示消费风险等。
餐饮价格不属于政府价格管制范围,原则上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该得到保障。新京报记者咨询了当地多家餐厅,得知鳇鱼每斤售价在80元至100多元,但也有当地的“吃货”表示,鳇鱼价格就是三四百元。
其实,此案的“争议点”在于《消法》第10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陈先生作为外地游客,在夜间9点被带到人生地不熟的饭店,一定程度上消费选择权是受限制的,所以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应该查明的是:一者,398元一斤鱼,算不算《消法》明确的“价格合理”?二者,饭店有没有公平计量?
如果真是诚信经营,不存在“宰客”心思,一条鱼卖到五六千元,事前必须向顾客确认重量和价格,之后才能下锅烹饪。这是一个基本的商业规范和生意经;相反,一些“黑店”是喜欢事前讲得含糊,事后放出高价的,去年“青岛大虾门”38元大虾按只卖,搞的就是这种勾当。
其次,发生纠纷之后,饭店有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逼消费者就范?若有,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利,涉嫌治安管理违法,甚至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再者,在发生冲突之后,当地警方有没有“拉偏手”,以“解决不了,先拘了”威胁消费者付账?就像去年“青岛大虾门”一样,当地警方的默许导致“宰客”商家的疯狂,也最终导致青岛乃至山东花数亿元打造的旅游品牌崩坏。
游客到旅游景点的饭店消费,尤其是春节期间,价格稍高于市价可以理解,这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但是,不能用“明码标价”的幌子任意“宰客”,价格合理、公平计量等公平交易权,发生纠纷之后不使用暴力威胁消费者,都是必需的。而这些,才是这起惊动全国的消费纠纷的“争议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