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77)

2016-12-08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1.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A.银行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
  
  B.银行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银行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
  
  D.银行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2.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3.“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表明:
  
  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
  
  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
  
  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可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2.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3.C【解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为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说明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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