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82)

2017-02-13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1.下列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是:
  
  A.甲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单位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合同期满,丁所在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C.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D.乙和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单位给乙解决了本地户口,乙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否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下列法律现象与概念对应错误的是:
  
  A.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自由裁量权
  
  B.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合同
  
  C.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物权
  
  D.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
  
  3.行政行为以什么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A.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B.管理对象是否特定
  
  C.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D.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B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时,应该支付经济补偿;C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D项错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A【解析】A项错误,“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对应“原心定罪”,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查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处置罪犯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此可知A项法律现象与概念对应错误。B项正确,“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对应的是合同。主要由于书契在买卖交易中又称为“质剂”,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时,总是将交易内容一式两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相合称为契合。C项正确,“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这是法家的思想,主要强调法律,尤其是物权的作用。D项正确,“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出自《尚书》,基本含义是,在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此概念源自西周,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难案件,都采取了从轻处断或赦免的办法。这就是中国古代“疑罪从无”法律思想的一个印证。
  
  3.A【解析】A项正确,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以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B项错误,以管理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C项错误,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D项错误,以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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