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253)

2017-04-05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1.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2.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3.关于法律援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以经济困难者、残疾人、弱者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定人群为对象
   
    B.法律援助的形式为诉讼法律服务,不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C.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D.需要援助者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题目表述的寄出时间是迷惑信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局应先初步审定公告甲的商标申请。
   
    2.C【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项属于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D项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B【解析】B项错误,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①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责任,由政府设立援助机构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义务。②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④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⑤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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