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日前正式出台。该标准对2016年以来新制定、新修订的环保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对现有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具合理性和实用性,有利于公众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暗箱操作和执法腐败。
新修订的细化标准对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大气等环境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收费等九个领域共28部环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涉及环境行政处罚事项的条款进行了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细化。省环保厅还对细化标准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要求,将细化标准的执行时间与法律生效、失效时间有机统一起来。
细化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轻处理,但最低不得低于处罚下限,包括: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违法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他人环境违法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中止,及时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初次违法且污染程度低的;违法行为人规模小、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少、违法情节轻微的等。行政处罚相对人有下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从重处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处罚上限,包括: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供述的;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造成环境污染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损失、恢复原状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以上存在违法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人规模大、违法时间长、违法所得多、违法情节恶劣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