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2014年正式出台全国性的顶层设计文件,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近4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
2017年9月13日,市民在上海杨浦区使用信用智能借书柜。(新华社发 王颖 摄)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信用建设取得八个方面进展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基本完成,组织机制完善等基础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正式发布为标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基本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畴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领域。在组织机制上,国务院在2007年就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部际联席会议进行调整,由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达40余家。
二是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奠定重要基础,为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截至2018年6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4个部委和所有省区市,归集各类信用信息175亿条,并与国家人口库建立了信息核查与叠加机制,完善了自然人基础数据,推动消除政府部门间“信息孤岛”,加强协同监管。同时,“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日访问量达千万人次级。
四是建立了部际联动的联合奖惩制度。目前,已签署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37个,制定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初步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054.2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114.1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425万人次。市场监管总局累计吊销市场主体1848万户,公布经营异常名录45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3.3万户。在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中,有近250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相关红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广泛查询使用。
五是发布实施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确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报制度,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双公示制度。
六是推出了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相关部门于2015年、2016年组织两批共43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8年初,杭州、南京、厦门、成都、苏州、宿迁、惠州、温州、威海、潍坊、义乌、荣成等12个城市因创建成效突出被评定为首批示范城市。此外,批复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试点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七是信用法规和标准研究加快推进。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截至2017年6月,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28项信用领域国家标准发布。
八是市场化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截至2017年6月,共有约130家企业征信机构和约100家信用评级机构在央行系统备案并开展业务。2018年1月,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首张个人征信牌照。
从地方层面看,截至2018年7月,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5个省市已出台地方性信用法规;南京市推出“市民诚信卡”,为广大市民提供信用服务;杭州市为诚信市民提供公共交通先乘车后付款、图书馆借书免押金等优惠便利服务;苏州市推出“桂花分”,探索市民信用评价;上海浦东研究“政务诚信指标体系”,支持政府诚信建设。此外,很多省市积极探索以信用监管手段优化营商环境。
我国社会信用缺失问题尚未根本扭转
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只是在部分领域形成了“不敢失信”的初步氛围,全国范围内的“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局面还远未形成。
首先,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问题仍较突出。由于法治不健全、道德文化建设滞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违背法律法规、不执行合同契约、不兑现承诺和不遵守公共道德现象突出。这些失信现象已超出经济交易范畴,涉及社会交往、商务交易、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经营困难,企业应收账款规模攀升,局部金融风险时有发生。
其次,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发展很不平衡。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是相互补充、互通互动的关系,任何一方面有短板都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良性运转。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是围绕公共信用机制展开,整体上对市场信用机制建设重视和引导不够。我国各种类型的市场信用机制发展也很不平衡。平台型企业(以电商和共享经济平台为主)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内部的信用机制建设基本处在自然发展阶段,行业组织自身发育不良、信用建设基础薄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各个分支发展不均衡,尚未形成完整产业链和生态体系。此外,信用法规标准不健全,信息孤岛和信息滥用问题突出,线上线下发展不平衡,信用评价和信用服务市场秩序问题凸显,甚至出现网上虚假交易、恶意差评和炒信(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商家信用)等现象。
再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面临挑战。目前我国主要依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推动相关工作。虽然主要牵头单位推动协调力度很大,但由于全国性信用建设法规尚未出台,不同部门重视程度和工作思路不一致,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等工作协同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
一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实施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管理、事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过程中,推进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禁止或限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二是以政务失信专项治理为契机推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政府机构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黑名单”的,必须及时修复信用,动态归零。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将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开发基于信用的“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等惠企惠民产品,使守信主体享受便利优惠,提升守信获得感。
四是以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和城市信用监测为抓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继续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实施并不断优化城市信用监测,督促信用监测排名靠后的城市奋起直追。
五是打破信息孤岛,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建立动态更新的信用信息记录。创新采集方式,一方面依托共享平台,广泛、机制化地采集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依托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采集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畅通信息主体自主申报信息的渠道。
六是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法制保障。通过信用立法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交换、发布和使用,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七是大力推动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协同发展。形成线上信用机制与线下信用机制有机融合、平台自建信用机制与专业信用机构和行业组织信用机制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
八是建设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重视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中快速普及带来的变化,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实时互动,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广泛应用、高度智能”的新格局。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工具将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经济治理的各个方面,信用将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社会信用体系将成为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抓手和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