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复习行测常识的考生而言,常识内容多,复习的知识面广,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多去积累各种常识性内容。从近几年行测常识的题目来看,法律常识在考试中考查的内容比较多,难度比较大,需要考生们格外重视;在法律常识中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理论,像刑法、民法、宪法等部分知识,同时在考试中对于一些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也是出题的一个主要部分。像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2018年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新修订的法律,在行测常识中,新修改的法律往往考查的就是该法律修改的一些亮点以及修改后和修改之前的不同之处接下来,专家就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考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归纳,希望对各位考生复习提供一定的帮助。
考点一: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将原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范围;另外也使得检察院与监察委在侦查案件的划分上更加明确。
考点二: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对于反腐败追讨境外的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的震慑和法律意义。
考点三: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置的制度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于立功或者认罪认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可以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保障人权和更好的查办案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