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底基本到位,3月底前全面完成
●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区分大中小限额不同
省级机构改革后,市县机构如何改,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日前,中央正式备案同意《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7日,全省市县机构改革推进会召开,标志着我省市县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明确了市县机构改革的时间节点,按照要求,我省市县机构改革将在2019年1月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3月底前全面完成。
对应中央和省里,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本轮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设置市县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同时赋予市县更多自主权。
《意见》明确,市县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职能,总体上要与省委、省政府机构职能基本对应。要求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了20项市县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确保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实现机构职能体系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包括组建市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组建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重新组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等。组建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为派出机构。环保垂改具体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在此基础上,允许市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特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按照要求,市县要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市县要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鼓励已经进行了改革实践的市县继续探索,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力度。
市县党政机构总量控制,区分大中小限额不同
根据《意见》,此次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市县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立机构。
其中,南昌作为省会城市,机构限额不超过55个;赣州市、九江市、上饶市作为区域中心城市,机构限额不超过50个;其他设区的市按中等城市掌握,机构限额不超过47个。县级机构限额区分大中小不同情况,控制在30至37个。按照中央确定的分类办法综合测算,我省35个县为大县,机构限额不超过37个;30个县为中县,机构限额不超过36个;9个县为小县,机构限额不超过35个。15个以农村为主(辖5个及以上乡镇)的为大区,机构限额不超过36个;11个以城区为主的为小区,机构限额不超过34个。
《意见》明确,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从严从紧控制市县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同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
《意见》明确,市县要夯实基层基础,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乡镇(街道),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乡镇(街道)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是此次市县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鼓励各地探索在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避免重复执法。乡镇(街道)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此外,《意见》要求统筹推进相关各项改革,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