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常识判断(4.10)

2019-04-10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2019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全面启动,2019年江西全省录用计划共4148名报名时间为3月20日9:00至3月29日17:00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试题分县级以上职位和乡镇机关职位两类。笔试专业科目在招考职位表中注明,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凡未注明专业考试科目的职位,则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0日,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4月21日江西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行测135题,120分钟答题时间,这就需要我们在行测答题时提高速度,拔高正确率。为此,江西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准备了每日一练,帮助考生寻找题感。江西公务员考试公共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生可根据考试相关科目提早做好复习准备工作。考试临近,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携手公务员教材中心,联合推出了【2019年江西公考冲刺密卷及配套课程(电子版)】,助力考生在考前完成最后的冲刺!

  接下来请练习1-5题!

  1.一位西方旅行家如果于二十世纪初来到中国,他不可能看到下列哪一处景观?

  A.北京紫禁城

  B.秦始皇陵兵马俑

  C.敦煌莫高窟

  D.万里长城

  2.关于袋鼠,下列描述不正确的是:

  A.哺乳动物中跳得最远

  B.在澳大利亚广泛分布

  C.是草食性动物

  D.有胎盘

  3.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犯罪行为

  4.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废水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历史常识。

  二十世纪,即190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

  A项正确,北京紫禁城,又称北京故宫,于明成祖朱棣1406年开始建设,明代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因此,西方旅行家在二十世纪初来到中国,定能看到北京紫禁城。

  B项错误,秦始皇陵兵马俑,于1974年被发现,西方旅行家在二十世纪初来到中国,秦始皇陵兵马俑还未被发现,所以他不可能看到。

  C项正确,敦煌莫高窟,始建于十六国的前秦时期,历经十六国、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等历代的兴建,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圣地。因此,西方旅行家在二十世纪初来到中国,定能看到敦煌莫高窟。

  D项正确,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的军事防御工程,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秦始皇连接和修缮战国长城,始有万里长城之称。因此,西方旅行家在二十世纪初来到中国,定能看到万里长城。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科技常识。

  A项正确,袋鼠以跳代跑,最高可跳到4米,最远可跳至13米,是跳得最高最远的哺乳动物。

  B项正确,袋鼠主要分布在澳洲和南北美洲的草原上和丛林中。大多数袋鼠都是澳大利亚的特产。

  C项正确,袋鼠是食草动物,以矮小润绿离地面近的小草为生,个别种类的袋鼠也吃树叶或小树牙。

  D项错误,袋鼠是比较原始的哺乳动物,它虽已胎生,但它还没有胎盘,不能像有胎盘哺乳动物那样,生出发育完全的幼仔,而只能产出个“早产儿”,再在体外“育儿袋”里继续发育,直至成熟。故袋鼠没有胎盘。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B。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萧某要求李某偷小狗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萧某的承诺行为无效,B项符合题意。

  4.【答案】D。《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这里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被告是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因此A、B、C三项都有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是化肥厂,而不是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村民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D项符合题意。

  5.【答案】D。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职务仅是仓库保管员,没有与歹徒拼死搏斗的义务,为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D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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