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期间(420)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飞机失事、地震、泥石流等)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0年)
2、申请主体
(1)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2)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务人、债权人。
3、公告期
(1)四年、二年:原则上公告期为一年;
(2)0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3)公告期届满仍无下落的,宣告该下落不明人死亡。
4、死亡日期确定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5、效力
(1)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遗产继承、配偶可再婚)。
(2)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意味着一定有效)。
举例:他在大洋彼岸卖军火、毒品。
“死去活来”的相关情况。
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主体: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本人重新出现。
3、人身关系: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说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举例:甲乙是夫妻,甲“亡者归来”的3种情形。
①乙+后老伴、再婚(幸福、离婚、后老伴去世)。
②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③乙未再婚且没有书面声明。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4、财产关系: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举例:妻子申请宣告死亡,父母宣告失踪,法院宣告死亡)
3、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也只能宣告失踪。(法院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