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意定、不转移占有)
1、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有效合同。
二、质权(意定、转移占有)
1、概念: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登记。
注: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支票、汇票、存单等。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股票、基金等。
3、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给了电脑,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
1、对象与成立条件(动产):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扣了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