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
(1)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③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需注意,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②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2、表见代理的例子
(1)张三是甲公司业务员。
(2)张三被开除或辞职。
(3)甲公司未及时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等,张三持有上述信物。
(4)张三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约。
(5)合同有效,乙公司享有撤销权,甲公司可以找张三追偿。
3、表见代理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