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2012年市直第三季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告
根据《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余府发[2008]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余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0名(市编办已核准编制)。江西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招聘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三)报名人员已通过各类资格证的考试或评审,但是未颁证,由颁证机关出具证明也可报名,但进入考察环节时,还不能出具有效资格证的,则取消聘用资格。
四、报名时间、方式及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8月13日至8月1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毓秀东大道)
(四)报名费:100元/人(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3号)。现场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缴纳报名费。
(五)资格审查: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2年8月13日至8月1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现场资格审查地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毓秀东大道)。
3、资格审查方式:采取现场资格审查。所有岗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审。所学专业依据毕业证书所载明专业认定,如出现专业名称相同等特殊情况,则依据学位证书和开设课程认定。要求大类专业的考生,毕业证书所载明专业须在大类专业范围内。
4、资格审查所需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择业代理协议书。岗位所要求的英语等级证、执业医师证等相关证件,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并提交1套复印件。②新余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持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③报名表(网上下载)。④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并取得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⑤用人单位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⑥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
5、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考过程,报考人员须对本人填写的信息、提供的证件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后,资格审查不合格产生的空缺不递补,其它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笔试及面试
所有岗位先笔试后面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2012年8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卫生系统文秘岗位上午考申论,下午考写作。
2、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12年8月17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3、领取《笔试准考证》地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05室。
4、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5、笔试内容:专业知识(90分)和公共基础知识(10分),卫生系统文秘岗位申论与写作。
6、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考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同入闱。
(二)面试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3、面试地点:见《面试通知单》。
4、领取《面试通知单》地点:另行通知。
六、计分办法
卫生系统总成绩=笔试成绩X60%+面试成绩X40%
卫生系统文秘岗位总成绩=申论成绩(40%)+写作成绩(40%)+面试成绩(20%)。
其他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X50%+面试成绩X50%
七、开考比例
招考名额与报考人员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含)方能开考,对报名人数不足的岗位,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体检、考察
(一)考试结束后,按招聘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笔试、面试的折合总成绩)确定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有国家特殊行业体检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执行)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面试、笔试的分数高低,确定体检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其产生的空缺不递补。
(二)考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考察其现实表现、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绩能力等。
九、其它事项
(一)笔试和面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笔试、面试工作过程严格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纪委监察工作人员参与全过程并实行监督。
(二)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和江西新余人才网进行公布。
(三)经批准的拟聘用人员,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无反映,按《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岗位咨询电话:0790-6736338 0790-6736011
本通告由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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