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留置看护队伍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兴国县监察委员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留置看护队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留置看护队员不超过40名(限男性)。
二招聘条数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行;
3.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计算方法:18周岁以上是指2006年6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此年龄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体检、政审等所有环节);
4.具有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符合优先招聘条件的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
5.身心健康,无抑郁症等重大心理疾患,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视力正常,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体能素质;
6.优先条件:中共党员、退役士兵、公安院校毕业生、高校体育特长毕业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有游泳、攀爬、救援、散打、健身等特长;有B1及以上驾驶证或无人机操作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在事业单位或从事辅警被辞退的;
5.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的;
6.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有吸毒史的;
7.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通过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现场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确保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
兴国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办公室(兴国县潋江镇凤凰东路,县政府后)。
3.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现场领取报名表填写并附带提交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专业特长的,可提交有关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退伍军人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体能测试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开展。
1.测试项目:100米、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4X10米折返跑。
2.成绩计算:测试项目五选四,(其中1000米为必考项目),四项成绩相加为体能测试总成绩,体能成绩为100分,每项25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合格者入围进行面试环节。体能测试成绩占招考总分的60%。
(三)面试
对确定入围人员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程序:1分钟进行自我介绍,再由考官进行提问。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入警动机、语言表达、举止仪表、逻辑思维、组织协调、人际交往和应变能力。面试总分100分,占招考总分的40%。
(四)体检和政审
1.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并列者按体能成绩高低确定体检对象)。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的部分项目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政审对象。
2.政审:到派出所了解和查阅报考者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政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薪资待遇和后续管理
(一)待遇
1.试用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在试用期(两个月)内提出辞职或因不适应公安工作而被辞退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其它待遇。试用期满办理五险(社保、职工医保、生育、工伤、人身意外),工作满一年办理住房公积金。
2.试用期合格后,留置看护队员按照每人每月3200—3800元左右工资待遇予以保障(含工龄工资、衔级工资、绩效、五险一金,不含加班补助及奖励性工资),队员服务期满一年缴纳公积金。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资增长机制。执行留置看护任务期间,由监察机关另行发放日补助。被装标准参照公安特警标准执行。
(二)管理
1.留置看护队员参照公安机关辅警体制进行管理考核,日常由兴国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统一管理考核,执行勤务值班轮流制,按照执勤备战要求和工作任务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休值班制。公安工作期间每月假期为8-10天。
2.留置看护队员培训教育由兴国县监察委员会与兴国县公安局共同负责,抽调执行留置看护任务期间,抽调人员与原工作岗位脱钩,专职承担留置看护任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直接对监察机关负责,由监察机关管理。
3.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招聘队员,应当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公告由兴国县监察委员会和兴国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13517075855(王)、17770716521(罗)
注:体能测试及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兴国县监察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